[62]还可以在省市级建立复议专家库供基层地区使用,以解决基层地区、落后地区专家不足的问题。
孙中山的思想蕴含了社会主义的成分,如新三民主义所倡导的节制资本、平均地权。同时,因为法学是一种规范的思维,我也有对现实的批判性思维,去思考这种存在的正当性在哪里。

这种统治结构有三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封地建国,实行世袭贵族制,如商周和西方的封建主义,这种形式合作性差,强大的诸侯会挑战和危及君主,导致社会变革。变革型领导要反映被领导者的意愿,党导民主制的核心是民主制,领导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不能将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意愿对立起来。我的预测是资本主义在中国是行不通的,资本家想挑战政权无异于蚍蜉撼大树,社会主义体制就决定了资本家和权贵是被节制的。传统社会主义过于强调道德性而非私利性,走到了一个极端,因此出现了很多伪君子。2016年,自由主义故事也彻底破产了。
其实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的不同也在于此,马克思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认为理论要将历史的进程和道德的主张上两个方面完美的结合起来。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道: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并且认为共产主义社会取代资本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2020年公安部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③第22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予以消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再如,信息获取时识别错误,2018年,宁波交警执法时曾通过自动化人脸识别系统所搜集的董明珠违法信息,实则为相应的车身广告上的照片,并无真实违法事件发生②。告知环节本身也应依行政程序法的要求,行政机关应采取短信、网络等电子化方式辅之以书面告知等形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当然,法院最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因机动车年检的行政主体与交通违法处理的行政主体不同,前者为质检部门,后者为交通管理部门。
例如,在田志鹏诉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中,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设立了道路交通违法自助缴纳系统。由于被告的厅内网与互联网、省外网有物理隔离,互联网、省外网数据都无法直接进入厅内网处理,需通过网闸以数据摆渡方式接入厅内网办理,因此被告工作人员未能立即发现原告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中提交的申请,致使被告未能及时受理申请。

当然,法院最终认为在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是否达到该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是否提供设备维护证据,并不影响案涉行政处罚合法性的认定。从最高人民法院选择此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原因来看,也是因为本案例对于网络电子数据证据效力的认定正确,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举证能力平衡问题,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网上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保护公众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具有一定意义[12],本案例对于指导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积极作用。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⑤ 参见《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2021年3月1日发布)。
除了上述简单程序外,复杂程序中的一些救济程序的采用是否还有可行之处?如听证会。面对此种情况,该行政相对人如何才能获得相应救济?再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这些委员会更强调专业性,常常容易走向技术精深化的建构路径,而对于公民参与的提升作用还很有限,甚至大多数普通公民无从知晓它们的存在。技术性正当程序要求告知、听证等必要的程序适用[9],尤其当自动化行政决定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自由权时。
注释: ① 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参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书(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这也是一种新型的技术风险,行政机关可以将规则通过机器编码化来防范与应对。

当然在很多情形下,自动化行政所涉及的电子化文件,在行政诉讼或者复议中实则转化为证据,可适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等来加以认定。如果是前者,没有合法性的问题,但由此造成的损害也会产生赔偿问题。
法院在审判中认为,田志鹏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被告适用简易程序符合规定,至于未出具《处罚决定书》,那是因为自助缴纳系统本身可以自行打印且被告在处理大厅公示了违法处理流程,张贴有《法律文书补打流程告知》以及相关操作说明。本文所探讨的问题正集中于此,即对于因自动化行政中产生的瑕疵指令所引发的后果,行政相对人如何获得相应的救济。原告于2011年6月1日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络系统向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告应在当月23日前答复原告,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及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④ 高瑞丽与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十大队公安交通处罚案,参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书(2014)金行初字第124号。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不应仅仅是行政机关的智囊团,也应当为行政机关和普通公民之间搭建桥梁,对于自动化行政决策发挥说明、阐释作用。自动化行政瑕疵指令的处理,需要我们充分考量自动化行政特点,在必要情况下仍然需要辅助于人工复核等手段。
如果自动化行政在获取信息的后续过程中,出现了诸如隐私权的侵扰等问题,也就依然需要程序上的保障,尤其是正当程序的保障。该情形实际上是由于系统发送失败,导致该公民未获得相关短信。
他们认为,人工智能不仅仅是一个公用事业,一旦成熟就需要被监管,它更是重塑生活、互动和环境的强大力量,是人类栖息地向信息圈深刻转变的一个部分[11]。例如,设立机器智能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来辨别判定一些涉及到自动化行政的专业性问题。
基于我国现有的行政行为救济路径,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6条第12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起诉讼。基于自动化行政指令形成瑕疵的不同机理,甄别自动化行政中瑕疵指令的实质,理解算法黑箱是自动化指令产生瑕疵的基础,是应当考虑的法规范基础。
⑩ 高瑞丽与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十大队公安交通处罚案,参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书(2014)金行初字第124号。关键词: 自动化行政 瑕疵指令 算法 法律救济 引言 自动化行政被日渐广泛运用于行政领域之中,它具有使行政决定更为精确、一致,以及节约成本并有助于成本收益,减少行政官员任意用权等优点,但同时也可能带来诸多问题,如破坏正当程序、产生算法黑箱等[1]。但这里自然提出相关问题,是不是自动化行政所依赖的程序都是简易程序?或者可以缺省必要的程序?此时是否可以将行政主体的义务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自动化执法系统会威胁程序性权利,即相对人被通知和进行申辩的机会。深处算法时代,行政法的变与不变仍待我们进一步探究。
面对数字化,行政机关既可以利用自动化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但也会因自动化行政,对正当程序、隐私保护、意思自治等产生影响。(二) 算法瑕疵 计算机不仅是数字计算器,还是数字和符号处理器。
笔者认为,在多数情况下,自动化行政更适宜于可采用简易程序的场合,实际上也就排除了听证会的适用问题。如果数据来源出现问题,那以此得出的结论则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
(三) 瑕疵指令的救济路径之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针对瑕疵指令所导致的不同后果,行政程序、行政活动抑或事实行为更易在复议和诉讼环节发挥作用。由于缺乏具有个案特点的语境,同时交通违法测速中也需要一些传统的警察领域知识,算法会出现一定的瑕疵,包括缺乏适当的传感器数据或无法处理软件中的高级认知功能[4]。
(一) 瑕疵指令的救济路径之一:正当行政程序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行政程序也是救济路径之一,如告知、听证等。甚至还有学者认为,未来将更为强调立法者如何选择目标,而不是如何实施法律,学术界对司法行为等主题的兴趣将逐渐消失[5]53。2020年2月4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所有的算法都包括如下共同特点:输入、输出、明确性、有限性、有效性。
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些地方要求公职人员不得通过互联网、社交软件等途径捏造、传播、散布谣言,要保守工作秘密,不擅自发布、传播、泄露非公开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信息 #9322;。换言之,作为可能与自动化行政时常相伴的人类,在系统创设之时便应考量到尊严、平等、公平等人性价值,即先要去尽可能避免后续所产生的问题。
我们很多人时刻生活在网络化的社会中,自己的信息何时、如何以及是否被侵犯,很多时候甚至无从得知。如在田志鹏诉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中,田志鹏认为,在交警大厅处理违章时,行政主体没有出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程序规定。
在自动化行政中是否还能适用?其实类似于程序,在特定的情形之下,这些手段仍存在适用的必要性。此外,还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理由说明[10]。